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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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供應商在品質、成本、交期、服務品質、環境安全衛生及生產等面向達到一致性,並與供應商共同落實環境保護、人權及資源循環永續發展,以善盡社會責任,推動供應鏈的永續發展,訂定「供應商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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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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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法規合歸實踐 |
一、供應商應確認並確保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規定、法令、許可、執照、核准、命令、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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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應商需確保其營運以及向華膳空廚提供的產品及服務,均符合所有營運所在地及其他相關的
法律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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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應商應遵守華膳空廚相關作業規定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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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供應商人權與勞動條件 |
一、禁用童工:
1、供應商應遵守營運所在地就業法律規定,不得雇用低於營運所在地法定就業年齡之童工。
2、供應商須依法保障未成年員工及建教生,並應遵從法定的在職實習計畫,恪守監管童工及「建 教合作」計畫的所有法律和規則。
3、供應商所僱用之勞工應獲得法律保障,包括身心健康、人身安全、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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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歧視:
1、供應商應建立無歧視職場環境,包括性別、年齡、體能、國籍、種族、階級、膚色、語言、宗
教信仰、政黨與工會、婚姻狀況、殘疾、性取向等,確保勞工獲得人道待遇及平等對待,免於
敵對、騷擾、差別待遇。 2、供應商應禁止人身傷害、性騷擾、精神脅迫、不當體罰及虐待、語言暴力,或其他任何形式的
恐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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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酬與工時:
1、供應商提供之勞動工資、工時、各類休假及福利,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律及業界標準。
2、供應商不得要求勞工常態性超時工作,且應按照法規發放加班費或補休,工時不可超逾法定上
限。
3、應商必須準時支付薪酬,工資不可拖欠,並於每次發薪期,向勞工提供展示清楚的書面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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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自由:
1、供應商應賦予勞工就業自由,所有工作要求均屬自願性質,並提供勞工溝通機制及申訴管道。
2、供應商不可採用強制勞動、威迫勞動、抵債勞動、契約勞動或非自願的監獄勞動。所有工作,
包括加班工作,均需屬自願性質。
3、供應商之勞工提出合理的通知之後,可以自由離職。供應商不可要求勞工交出政府簽發的身份
證明文件、護照或工作許可證以作為僱用條件。
4、供應商應尊重勞工依循營運所在地法律之集會結社自由。
5、供應商不得採用騷擾、恐嚇、處罰、干擾或報復等手段,干預勞工合法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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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供應商職安與安全責任 |
一、供應商應在符合營運所在地法律的前提下,提供健康、安全及衛生的工作場域,確保勞工處於
無間接或直接危險的工作環境,以減低工傷及疾病、促進勞工的整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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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應商應建立職場安全與健康之教育訓練課程,提供員工及直接提供產品及服務之次級供應商
教育訓練、指導及監督,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防止意外或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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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應商必須確保勞工能容易地獲得職安與健康的相關資訊,勞工有義務確保自身及其他勞工的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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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應商有任何職安與健康之意外或任何違法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回報予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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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供應商公平交易與道德責任 |
一、供應商的業務必須符合道德及倫理的最高標準,杜絕任何形式的貪腐、勒索、盜用、舞弊、賄賂
、內線交易及利益交換等行為,包括令供應商直接得益,或令其親屬、朋友或合夥者得益的行為
。次級供應商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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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應商在所有營運過程中,應始終保持誠信可靠,並須避免所有會產生或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
交易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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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應商應向華膳空廚披露任何可能被視為利益衝突的情況。如本公司任何員工或顧問於供應商
之業務擁有任何物質利益,或與供應商存有任何形式的經濟關係,亦須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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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應商應執行管理方式透明化,平等對待次級供應商,使其具有公平競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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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供應商應強化智慧財產權教育宣導,建立勞工正確的智慧財產權觀念,遵守並落實保護智慧財產
權相關法律與規範,避免任何形式侵權行為,並應確保提供華膳空廚之產品及服務無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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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供應商必須遵守營運所在地所有關於公平競爭和反壟斷的適用法律規章及適用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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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供應商共同負起品質與安全責任 |
一、供應商確實遵守法律與法規標準,製作產品及提供服務,並透過適當的政策、執行及監控、防護
措施,以確保品質及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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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應商應確保符合供應鏈管理標準,提供之服務與產品均通過品管測試與認證,並符合永續性相
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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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應商須通過供應商永續評量並接受查核,以確保符合華膳空廚對永續供應鏈管理之要求。供應
商若有違規之具體事證者,應主動調查、處置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將不予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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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供應商對所提供之產品及服務須有緊急應變計畫及程序,以確保持續營運及降低潛在的供應鏈風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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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供應商有任何違反食品安全法規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回報予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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